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度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粤AGC****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徐某某徐城街道徐海路林业局门口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117毫克/l00毫升,经抽取沈某某血样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检测结果为:91.04毫克/100毫升。
1.物证:扣押涉案摩托车一辆;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内卷一册。
3.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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