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红色福田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五河县小溪镇出发到五河县城,沿1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五河县老淮河大桥东端上桥处附近时,实施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审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及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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