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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8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沈某某伙同其妻同案人樊某某(已判决)在没有取得相关办理电镀加工厂的手续以及相关排污资质的情况下,租用国道324线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路段**汽修厂3楼楼层开设一电镀加工厂。2019年9月1日以每月3000元工资雇用同案人杨某某(已判决)为电镀厂工人,由沈某某负责联系业务及负责运载电镀加工的配件,樊某某、杨某某进行电镀螺丝刀刀头加工。该电镀加工厂电镀所产生的废水没经处理直接排放。

2019年10月14日下午,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联合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澄海分局对沈某某电镀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厂内部配套镀槽1个、离心机1台等电镀生产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工厂内有遗留一批半成品电镀产品。

经汕头市澄海区环境检测站工作人员对该电镀工厂东北侧排口提取水样进行监测(样品编号:CS2019058),监测结果为:总镍值为3.10mg/L,超标倍数为5.2倍;总铬值为494mg/L,超标倍数为987倍;PH值为5.60,超标0.4个pH单位;严重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和乐新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陈某甲、桂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樊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5.汕头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意见;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益庆

 检察官助理:吴  敏

                                       2020年7月3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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