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17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已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因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韩某某脑中风后看人总是斜视,被告人沈某某一直觉得韩某某这样看人很不礼貌,因此与韩某某产生矛盾。2019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绿塘北九路中间一小巷路口处遇到被害人韩某某,沈某某因为韩某某斜视他,心生不悦,于是用左手臂撞击韩某某身体一下,导致韩某某往后侧身跌倒在路边石头堆处,致使韩某某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经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韩某某的调查视频;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人口资料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说明等书证;
6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已达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志成
检察官助理:王怡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提交的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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