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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12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号门口因车辆会车问题与被害人邵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引发肢体冲突致被害人倒地受伤,后沈继续殴打邵某某数下,造成邵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沈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2、证人刘某某、柴某某、蒋某某、张某某、常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监控视频光盘一张;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开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工作情况》;6、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收条》、《谅解协议书》、《谅解书》及相关转账凭证;8、被告人沈某某的有罪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燕

检察官助理:孔庆丹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联系方式:1522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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