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0********,黎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沈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阳江农场一处夜宵店喝酒时,何某某与被害人嵇某某在喝酒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之后何某某和沈某某从一辆商务车上各拿了一条钢管下来, 何某某拿着钢管击打嵇某某手部、背部、腹部等部位,沈某某也拿着钢管挥舞阻止恐吓要上来拦架的人。何某某殴打嵇某某时周围群众一直劝阻,嵇某某便趁机逃离现场,之后何某某、沈某某也驾车离开。2018年11月20日,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嵇某某的损伤已达到轻伤一级。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海南省儋州市被抓获归案。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沈某某赔偿被害人嵇某某医疗费5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据、接受证据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证人卫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何某某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以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晓
检察官助理:卓晨希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案卷材料2册;
2.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