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5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自2020年5月6日至5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沈某某应聘到武汉市青山区**路**学校,同年7月份,沈某某辞职,后于7月15日到学校找负责人周某某等人索要6月份的工资。当日14时许,周某某与老公梅某甲到达学校,与沈某某在二楼办公室内谈论此事,二人指责沈某某在校期间的表现对学校造成影响,要求其赔偿损失,双方就工资、赔偿等问题发生激烈争吵。期间,梅某甲的弟弟梅某乙、父亲梅某丙赶至学校。14时13分许,因怀疑沈某某佩戴的项链是录音设备,梅某甲上前扯拽时与沈发生冲突,梅某乙、梅某丙进入办公室进行劝阻。14时15分许,双方因录音设备问题再次发生肢体冲突,此时,赶至学校的另一负责人屈某某也冲进办公室打骂沈某某,周某某遂打电话报警,屈某某的妻子王某某进入办公室进行扯劝,至14时18分许,双方冲突基本停止。14时21分许,学校营销总监雷某某闻讯赶来后,对沈某某进行呵斥,随后与屈某某到其他办公室等待警察到来。周某某、王某某继续对沈某某进行数落,并告知沈某某已电话报警,要其等警察来处理此事。14时38分许,被告人沈某某突然拿起办公桌上的剪刀向外冲,恰遇雷某某从外面进办公室,雷某某即对沈某某进行阻拦,梅某乙、屈某某等人也冲上前阻拦,沈某某持剪刀向雷某某等人捅刺,致雷某某胸壁贯通伤、多发肋骨骨折,屈某某、梅某乙不同程度受伤,沈某某挣脱后逃离。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身份信息、劳动合同、报警平台记录、病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音频资料;4.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证书;5.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6.证人周某某、梅某甲、梅某乙、梅某丙、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鑫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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