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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定州市****街社区**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到定州市**小区门口“**”烟酒店,向先前与其玩牌的张某某讨要输掉的钱时,与正在此打牌的陈某某发生争吵,引发打架。被告人沈某某用脚踢踹陈某某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珍

检察官助理:王明月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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