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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2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巷**号**店门前,与被害人杜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沈某某捡起路边一根木棍殴打被害人杜某某的腿部,造成被害人杜某某右胫骨中下段及腓骨外踝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2020年4月16日13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合成北路武广桥底抓获被告人沈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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