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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41960********,满族,初中文化,职工,中共党员,住济南市济阳区**镇**村(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路**号街坊**栋**号)。2006年11月6日,因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以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案发时住济阳区**镇**社区**号楼**单元**室)、张某某因邻里噪音问题,与居住在同单元**室的邹某甲引发争执,继而邹某甲与张某某相互扭打并摔倒在地。混乱中张某某用脚踹了侯某某的左侧腰部一下,侯某某在倒退过程中被站在身后的沈某某用双手用力推出,致使侯某某的左侧背部撞在了防盗门北侧门框上。经法医鉴定,侯某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邹某甲、邹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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