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9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结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建筑工地工作时,因工作问题与项目经理发生争执遭到解雇。2020年8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到工地项目部要求结算工资不成,声称如在8月30日前收不到工资就将工地电源关闭。当晚20时,被害人王某某在工地生活区一号楼门口宣泄。被告人沈某某听到被害人王某某说工地项目部工作人员的坏话后,当即冲上前用右手暴力推了王某某的后脖子部位一下,致使王某某倒地时头部撞向生活区保安亭的铁门门框,造成王某某头部受伤流血。王某某倒地受伤后,当即大叫杀人,被告人沈某某说大不了去坐牢。之后被害人王某某被送往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救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及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谭某某、张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仰勃
检察官助理 卢耀同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碟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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