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45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弥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镇**村**有限公司一楼车间查看工人工作情况时,因工作问题和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胡某某被沈某某推倒,撞在旁边的铁框上。沈某某和胡某某继续扭打,后被同事分开。当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公司将沈某某抓获。事后,沈某某一方和胡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视频监控,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沈某某一方和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四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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