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老潘,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2019年9月28日,因故意烧毁他人财物,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6年与余某甲相识,并未婚育有一子,因不堪二人生活纠纷余某甲携子离家出走,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凌晨赶到翠屏区牟坪镇绥庆村4组45号余某甲哥哥余某乙家中找寻余某甲母子未果,以为余某甲住在其前夫韩某某家中。遂又赶到**镇**村**组**号韩某某家中,在破坏二楼沈某某和余某甲曾居住过的卧室门未发现余某甲母子后,心生恨意,遂返回厨房用菜刀将客厅沙发划烂,又将烟头丢在卧室席梦思床上,导致卧室内床、窗帘等物品被烧毁,墙体烧黑。后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沈某某为发泄不满,携带一桶柴油(可盛10公斤)再次到余某乙家中未找到余某甲,先在其以前与余某甲居住的寝室抽烟休息数小时后,将一部分柴油(约2斤)倒在床上,将烟头丢在上面直至看见烧了一个大洞冒黑烟后才离开,导致室内床、木椅、窗帘等物品被烧毁,墙体熏黑。次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提着剩余柴油再次窜到韩某某家,准备把韩某某门撬开用柴油将其房子烧毁,因未撬开便从门缝里倒了2斤左右柴油进屋,并用烟头欲点燃柴油但没点燃;因快天亮了,被告人沈某某惧怕被人发现,就把剩余柴油连壶一并放在韩某某地下室(猪圈旁)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沈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指认及照片、堪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不顾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随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经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文剑
检察官助理:倪泽中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卷、光盘七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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