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叶欣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系湖州**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经营人。2017年11月20日,吴某某人民法院受理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湖州**纺织有限公司、沈某某、田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2月25日,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湖州**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9101435.87元,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为2802648.61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湖州***纺织有限公司位于湖织大道**侧、世纪大道**侧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在最高额5136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沈某某、田某某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2月14日,吴某某人民法院以(2018)浙0502执608号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湖州**纺织有限公司、沈某某、田某某立即履行义务,缴纳执行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支付执行申请费;并如实报告财产。
2018年6月25日,吴某某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被告人沈某某进行询问,要求其公司无条件搬离并配合处置。
2018年7月24日,吴某某人民法院以(2018)浙0502执608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湖州**纺织有限公司及现占有使用人员于2018年8月8日自动迁出房产交法院处置。后被告人沈某某未按照要求,及时将其实际控制的湖州**纺织有限公司厂房腾空,仍在该厂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且未积极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将厂区内的租户劝腾搬离,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将湖州**纺织有限公司腾出。2019年3月30日,吴某某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通知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吴某某人民法院公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薛某某的证言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决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洁
(院印)
附:
1.被告人沈某某(1390672****)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补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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