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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住邢台市桥西区**楼**单元**室,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7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235号判决,2017年1月17日判决生效后,张某某申请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于2018年1月19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交车通知书。

1.被告人沈某某在收到交车通知书后,至今未将其名下的冀EA****号、冀EW****号、冀E7****三辆机动车交至法院。

2.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收到桥西公安分局退还涉案款137559元,后用于个人消费,拒不执行桥东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份,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份,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案件执行材料,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向沈某某账号转入137559元证明,邢台银行转入沈某某户名137559元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根英

2019年8月30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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