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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抢劫)(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230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2017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9日凌晨3时某某,被告人沈某某驾驶助力车在路上遇到女青年被害人李某,以搭载李某回家为由将李某带至我市火炬开发区陵岗村对面的柏山公园,在公园内对李某使用掐脖子等暴力手段抢得李某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后又以摸阴部的方式强制猥亵李某后逃跑。同年7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某某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又以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经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沈某某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二О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视听资料光碟3张;

4、扣押的手机等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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