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镇**路**号,暂住于本市罗湖区**单元**楼**房。因抢劫嫌疑,于2018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强制猥亵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2018年9月27日将本案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后于2018年11月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沈某某在江西省南昌火车站附近的某出租屋内捡到一把手枪和十余发子弹。2018年3月,沈某某携带上述枪支和子弹来到本市,后部分子弹丢弃。同年6月,沈某某因缺钱而产生了持枪抢劫卖淫女的念头,其后在本市罗湖区购买了胶带和口罩,加上之前所购买的折叠刀及持有的枪支,当作抢劫的工具。
2018年6月15日,沈某某为实施抢劫,用手机微信添加了一名介绍卖淫嫖人员(身份不明)为微信好友,假装要求其介绍高档的卖淫女。当日21时许,沈某某根据介绍人微信推送的卖淫女信息,携带着枪、折叠刀等工具来到了本市福田区新洲九街的**酒店式公寓。沈某某先后进入了该公寓的两间房见了两个卖淫女,但因胆怯而均未动手抢劫,均以卖淫女不漂亮为由离开房间。
其后沈某某又根据介绍人推送的信息来到了该酒店**座**公寓**房,被害人谭某某开门将沈某某迎到房内。进房后,沈某某便用手掐住谭某某脖子,并拿出手枪顶住谭某某脸颊,威胁其交出钱款。谭某某后通过微信向朋友借了1000元钱转到沈某某微信账户,后沈某某在谭某某的包内发现现金,遂将其中3400元人民币强行拿走。抢劫得手后,沈某某又要求谭某某为其口交,同时进行了拍照。沈某某还拍下谭某某家人的联系方式,威胁谭某某如果报警便告诉其家人。沈某某离开时还用带来的胶带将谭某某手脚绑住,将嘴巴封住。
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沈某某使用微信与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让其介绍卖淫女,龚某某为沈某某推荐了在本市福田区**房的被害人吴某某。当日20时许,沈某某携带手枪等作案工具来到该房外,吴某某将沈某某迎到房内。进入房间后,沈某某先后掏出手枪和刀威胁吴某某交出钱财,使用透明胶带将谭某某双手反绑,还脱下吴某某内裤塞到吴某某嘴里,并用手机拍摄了吴某某下身赤裸的照片和视频,威胁吴某某如不给钱就将照片和视频发给其家人。在吴某某拒不交出钱财后,沈某某便用枕头捂住吴某某头部,用拳头隔着枕头殴打吴某某。吴某某被迫告诉沈某某其微信的交易密码,沈某某遂从其微信内转账33000元人民币到自己的微信账号,还将吴某某包内约500元人民币抢走。得手后,沈某某使用充电线等物品对吴某某捆绑,将其关在卧室,然后逃离现场。吴某某其后挣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6月18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罗湖区**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并缴获其作案的手枪、手枪弹夹内的四枚子弹、折叠刀、银行卡、赃款人民币2031元等物品。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涉案手枪为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四枚子弹型物品为自制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涉案枪支等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谢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枪弹鉴定、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手机照片和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和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且属于入户抢劫、多次抢劫和持枪抢劫,其还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违反强制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三十七条、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黎键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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