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5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住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经嘉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嘉鱼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来到嘉鱼县**镇**村居民李某某家,明知被害人李某某患有精神病,仍在李某某的卧室对其实施强奸,被李某某的儿子徐某某当场发现并报警。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衰退期),无性自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被害人系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谋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嘉鱼县**宿舍**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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