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106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301997********,汉族,高中文化,居住地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无业。2019年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静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被崇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明公安分局执行。2019年11月22日被崇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引诱他人吸毒罪
2016年8月24日晚,被告人沈某某受郁某某(另案处理)委托,物色人员吸毒后顶替他人被公安机关处理。后沈某某即在网上物色到被害人胡某某,并将胡某某带至崇明区堡镇**宾馆内,经被告人沈某某等人的劝说,被害人胡某某才同意吸食毒品冰毒。次日,胡某某因吸毒被崇明公安分局堡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胡某某无吸毒前科、后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
2.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2016年8月25日,胡某某尿液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3.证人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邱某某对其说,他朋友吸毒被抓,要找人把他朋友顶替出来。之后其打电话给沈某某要沈帮忙。凌晨1时许,沈某某说人找到了,其就叫沈将人带至堡镇**宾馆。后在**宾馆的一个套间内,张某某、邱某某、沈某某轮流做那个人的思想工作,让他同意吸毒,最后那人同意了。之后其和沈某某一起去**宾馆的房间里,约5、6点,其和沈某某、施某某离开。
4.证人施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夏天某晚,郁某某对其讲邱某某叫他找一个原来不吸毒的人,吸毒后被公安机关处理顶替人家出来,郁某某已经叫沈某某帮忙找人。后其与郁某某一起去堡镇**宾馆房间,过了一会儿,沈某某带了一个外地男子也到该房间,邱某某和沈某某先后与那个外地男子讲,一会儿沈某某出来讲那个外地男子同意吸毒了。接着郁某某与沈某某叫其带那个外地男子到**宾馆一个房间,并叫其看住他。约早晨5、6点,郁某某叫我们走了。
5.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陆某某、朱某某因为吸毒被堡镇派出所抓住需要找人把他们换出来那天,其让郁某某帮忙找没有吸毒的人愿意去治安拘留的,到时候给对方1000元一天,郁某某表示问问看。人找过来之后,为了确保到时候能够被派出所尿检呈阳性,其会让对方先吸食冰毒后再被派出所抓获,冰毒是其和张某某去陈家镇拿的。
6.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从来不吸毒的。2016年其在微信朋友圈发现一条消息“打架斗殴代拘,一天400元至500元,无案底”。因当时没有经济来源,其就主动与对方联系的,后相约浦东新区周浦镇万达商业广场见面后,就打了出租车到崇明区堡镇**旅馆,在房间内,一个高瘦男子让其吸毒,其不愿意,后带其来的那个男子进来劝说,其就同意了。接着其吸了两三口,就被带到另外一个宾馆。期间一个16岁的男子跟其讲到了派出所如何和民警讲,还有一个光头进到房间来睡,不知多久,民警就过来并在房间里给其尿检的,然后就带回派出所的。
7.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2月10日凌晨3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租借的豫L****3玛莎拉蒂轿车行驶至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近汉中路北约20米处时,撞上路中间隔离花坛,致使车辆受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沈某某有酒后反应,遂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测试,其酒精含量124mg/100ml。经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95/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尿样)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证实,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豫L****3小型客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及酒精测试结果为124毫克/100毫升。
2.涉案车辆领取凭证证实,违法车辆豫L****3小型客车扣押情况。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4.漯河市公安提供的回函,证实豫L****3小型客车号牌为真号牌。
5.小型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涉事车辆牌号为豫L****3小型客车来源合法有效,所有人为徐某甲。
6.黄浦区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证实,徐某甲与钟某某建立车辆租赁合同关系,钟某某与严某某、沈某某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钟某某赔偿徐某甲车辆损失48万元及相应的评估费、拖车费。
7.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2月9日晚上21时许,其和沈某某等人在恒丰路汉中路路口的魔都酒吧喝酒,共喝了两瓶洋酒,10日凌晨3时结束,其被扶上沈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豫L****3的小型桥车后就睡着了,等醒过来发现车辆已撞上了路边的花坛。
8.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2019年2月10日3时50分许,接指挥中心指令其前往恒丰路近汉中路北约20米处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现场见一辆悬挂号牌为豫L****3的小型客车情况异常,驾驶员沈某某满嘴酒气有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上网对比,发现沈某某未取得驾驶证,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的结果为124毫克/100毫升,随后将沈某某医院抽血。
9.被害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牌号豫L****3的玛莎拉蒂,是其在2月上旬把车给了朋友钟某某,他偶尔会做车辆转租的生意,当时口头约定的是1500一天。事发次日钟某某告知车辆借给一个叫沈某某的人。
10.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沈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11.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牌照号为豫L****3的小型桥车为唯一车辆,未进行过改装。
12.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7.95mg/100ml。
1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证实本案的其他证据:
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沈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2.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及交代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使用金钱诱使他人吸食毒品,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数罪,且系共同犯罪,犯罪后能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沈某某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建学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真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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