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10月5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被告人沈某某在“TV88”六合彩赌博网站注册账号后,向同案犯陈某某(另案处理)提供该网站网址、账号、密码等信息,由同案犯陈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镇**大道**号家中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接受参赌人员蔡某某、林某某等人的投注,并从赌资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返水费。截至案发时,被告人沈某某接受同案犯陈某某等参赌人员投注的赌资数额至少共计人民币2201390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同案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至少共计人民币22013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晋雄
2020年10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