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嫖娼,于2013年6月1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伍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并管理赌博群,通过在约牌软件中申请棋牌室(ID: 4348)、提供房卡、售卖桌卡等方式为参赌人员马某某、裘某某、鲍某某等人参与“余姚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8 000元左右。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其处扣押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截图、电信诈骗侦办平台数据、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裘某某、马某某、毛某某、章某某、金某某、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金夫
检察官助理:傅曼丽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6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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