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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因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0年5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1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6月份至2017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钱某某(均已判决)在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小街门面房、葛某某家里的小屋、**鱼塘边房子等处开设赌场,安排王某丙、杨某某、白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作为赌场的工作人员,聚集赌客付某某、王某丁等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20余万元。

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苏娴

2020年12月7

                                      (院印)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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