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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合肥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组。曾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温某某等人在肥东县**镇**组开设赌场,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宣某某(四人已判决)等人先后参与入股该赌场,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每天参赌人员达三四十人,按10%的比例进行抽取水钱。2016年10月25日15时许,办案民警在该赌场查扣赌具牌九2副、大板1张、对讲机1部、共有赌资107000元,水箱1个及水箱内“水钱”36700元。另查扣沈某某装有71700元的背包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7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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