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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39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住本市崇明区**路**弄**号楼**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另案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于2019年10月底起在本市静安区平顺路825弄6号205室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沈某某和另案被告人张某某根据上家指派于2019年12月10日至该赌场担任“操盘手”,即接受赌客投注并结算赌资,涉案“百家乐”账号当晚洗码量为人民币15万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相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码量照片、租赁合同等书证,证实涉案场所、涉案物品和涉案码量的相关情况。

2.证人马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吴某某、俞某某、叶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另案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开设的赌场内担任操盘手的事实。

3.另案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和张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沈某某作为“操盘手”接受赌客投注等开设赌场的行为。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担任涉案赌场操盘手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5.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到案经过。

6.刑事判决书的书证,证实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7.公安人员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科浓

检察官助理:金霞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85280****。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案犯身份卡》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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