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56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91989********,汉族,大学本科,原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住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为非法牟利,建立微信群,组织群内成员曹某某、吴某某等人使用“上海明星麻将”、“八闽十三张”APP软件进行赌博,每局收取5到16元人民币不等抽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3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沈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供述、证人曹某某、吴某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红包记录、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沈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组织微信群内成员赌博并抽成3300余元的事实。
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沈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并已进行鉴定。
抓获经过、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沈某某到案情况。
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沈某某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云飞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
1381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的;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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