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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123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红星美凯龙金山商场员工,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2012年8月20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微信赌博群内,通过“哈灵麻将”软件为他人提供房间进行赌博,并从中以收取台费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700余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韩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的证言及韩某某、陆某甲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实被告人沈某某招揽赌客进微信赌博群,在“哈林麻将”软件上开设房间供人赌博,并非法获利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沈某某处扣押到作案手机二部。

3.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数据清点记录及深圳市**有限公司提交的电子账单,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微信交易记录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调取的高某某开设赌场案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沈某某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查实情况。

5.被告人沈某某的数次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沈某某的到案情况。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平

检察官助理彭江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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