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21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村**号**室,住**路**弄**号**室。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获得的网络赌博账号发放给同案关系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由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组织赌客朱某某、严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进行赌博活动。经查,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上述涉案网络赌博账号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69万余元。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对犯罪行为拒不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发放网络赌博账号的事实;

2.证人朱某某、金某某、张某某、严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参与赌博的情况;

3.经同案关系人胡某某、唐某某、徐某某、赌客朱某某、严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签字确认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支记录,证实赌资结算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扣押到被告人沈某某持有的移动电话的情况;

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其到案后拒不供述;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到案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衡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