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暂住舟山市定海区**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泗县**镇**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3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左右,被告人沈某某在“闲聊”APP中建立“钱多多”赌博群招徕赌客,利用“舟山麻将”APP进行赌博,并制定抽头规则从中渔利。至同年12月,被告人沈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431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袁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5.电子数据:闲聊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珉江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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