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1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住江苏省常熟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月**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月**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沈某某伙同张某某昌、李某某、何某某、赵某某、汪某某(均已起诉)利用腾讯QQ建立“写意人生”赌博群,利用免死号进行抽头,并雇佣被告人余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均已起诉)作为赔付人员,王某甲(已起诉)作发包手。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8年11月25日至2018年12月8日入股该赌博群成为股东,期间该赌博群抽头27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沈某某非法获利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余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6日加入该赌博群作为赔付人员,期间该赌博群抽头27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余某某非法获利5300元。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被传唤到案;2019年6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决定书、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董某某、汪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王某甲、蔡某某、谢某某、鲍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沈某某、余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扣押笔录;
5.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QQ群抢红包的形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锦秀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余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1860144****、1506009****)。
2.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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