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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41983********,汉族,中专文化,**镇**中心**协管员,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今,被告人沈某某通过“闲聊”聊天软件组建聊天群,在群内聚集赌徒使用手机软件“哈灵”以网上麻将、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以低价从“哈灵”代理处购买麻将、斗地主的亲友圈房卡,赌徒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使用沈某某提供的亲友圈房卡进入房间内进行赌博,每局牌后向沈支付房费,沈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达人民币6,800余元。

2019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经与被告人沈某某电话联系,沈等候在本区**镇**路**号附近,民警即至上址将沈某某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民警凌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沈某某的到案经过。

2. 赌徒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三人均是在“哈灵”APP上通过玩斗地主进行赌博的,并通过“闲聊”内的斗地主聊天群将房费支付给群主“菊某某”。

3. 赌徒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5月,沈某某介绍其通过“哈灵”APP打麻将赌博,沈将其拉进哈灵麻将群,每次玩一局麻将打8副牌,赢的人需要每局支付3元的房间费给沈某某

4. 赌徒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昵称“菊某某”的群主建立了“闲聊”群,群内均是在哈灵APP上打麻将的赌徒,每局打麻将赢的人需要支付给群主房费。

5. 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自沈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6. 赌徒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闲聊账号、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赌徒支付房费的记录。

7. 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手机微信账号截图、“闲聊”账单明细截图等,证实沈某某通过“闲聊”收取房费获益人民币6,800余元。

8.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赌徒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9. 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10.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聚集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依雯

检察官助理 陆 琪

2020年4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赃证物品清单1页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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