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41983********,汉族,中专文化,**镇**中心**协管员,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今,被告人沈某某通过“闲聊”聊天软件组建聊天群,在群内聚集赌徒使用手机软件“哈灵”以网上麻将、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以低价从“哈灵”代理处购买麻将、斗地主的亲友圈房卡,赌徒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使用沈某某提供的亲友圈房卡进入房间内进行赌博,每局牌后向沈支付房费,沈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达人民币6,800余元。
2019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经与被告人沈某某电话联系,沈等候在本区**镇**路**号附近,民警即至上址将沈某某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民警凌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沈某某的到案经过。
2. 赌徒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三人均是在“哈灵”APP上通过玩斗地主进行赌博的,并通过“闲聊”内的斗地主聊天群将房费支付给群主“菊某某”。
3. 赌徒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5月,沈某某介绍其通过“哈灵”APP打麻将赌博,沈将其拉进哈灵麻将群,每次玩一局麻将打8副牌,赢的人需要每局支付3元的房间费给沈某某。
4. 赌徒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昵称“菊某某”的群主建立了“闲聊”群,群内均是在哈灵APP上打麻将的赌徒,每局打麻将赢的人需要支付给群主房费。
5. 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自沈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6. 赌徒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闲聊账号、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赌徒支付房费的记录。
7. 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手机微信账号截图、“闲聊”账单明细截图等,证实沈某某通过“闲聊”收取房费获益人民币6,800余元。
8.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赌徒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9. 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10.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聚集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依雯
检察官助理 陆 琪
2020年4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赃证物品清单1页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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