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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36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浜**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今,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下载、注册赌博游戏APP“悠闲梧桐麻将”并成为代理,建立微信群,组织、招引参赌人员钟某某、沈某某、宋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并在微信群内结算赌资,通过下级玩家充值返利,获利14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钟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获利14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颜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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