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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沈某某从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提供给方某某投注赌博,赌资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沈丽群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85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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