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晚上,张某甲(未成年,已不起诉)与被害人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他人劝开后,张某甲来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某某网吧上网,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等人找到张某甲,并与张某甲发生争吵。后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等人离开网吧来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车某某村农贸市场旁张某乙家中,向张某乙的父母讨要说法,并按照张某乙父亲张某丙的要求在路边等张某丙回来解决此事。在得知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后,张某甲恼羞成怒,纠集被告人沈某某和路某某(未成年,已不起诉),骑电瓶车赶到两被害人处。张某甲持伸缩棍,路某某和被告人沈某某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背部、四肢多处条片状挫擦伤,累计面积超过20cm²,未达体表面积的6%;被害人王某甲外伤性鼻出血;二人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方已书面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向某乙、黄某某、潘某某、张某丙等人证言及案发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及同案犯张某甲、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案结论告知单;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同案犯张某甲、被害人高某某和王某甲等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证据制作说明,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与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明
2020年3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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