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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92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凌晨3时许,因与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沈某某伙同同案人蒋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持西瓜刀追砍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后在本市海珠区南泰路659号停车场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砍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沈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心敏

2019年1127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1册3卷,光碟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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