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四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村**幢**室。被告人沈某某曾因卖淫,于2013年7月2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租住的盐城市亭湖区**村**区**号多次容留卖淫女吕某某、李某某向他人卖淫。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租住的盐城市亭湖区**村**区**号,容留卖淫女吕某某向嫖客单某某卖淫。
2.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租住的盐城市亭湖区**村**区**号,容留卖淫女吕某某向嫖客季某某卖淫。
3.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租住的盐城市亭湖区**村**区**号,容留卖淫女李某某向嫖客马某某卖淫。
4.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租住的盐城市亭湖区**村**区**号,容留卖淫女李某某向嫖客徐某甲卖淫。
5.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租住的盐城市亭湖区**村**区**号,容留卖淫女李某某向嫖客徐某乙卖淫。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吕某某、马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季某某、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涵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盐城市亭湖区**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