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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19〕3149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因涉嫌吸毒,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沈某某在其租住的顺庆区**路**小区**栋**楼**号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冰毒。

同年9月初,沈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冰毒。

同年9月底,沈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洪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

同年10月14日,沈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扣押清单等物证、租赁合同、户籍信息等书证、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处罚。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志农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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