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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6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当日被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出租房中,容留吸毒人员洪某某、尤某某(未到案)与其共同吸食冰毒。

2、201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吸毒人员洪某某与其共同吸食冰毒。

3、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吸毒人员洪某某、范某某(未到案)与其共同吸食冰毒。

4、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吸毒人员洪某某、范某某与其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经民警书面传唤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城厢派出所接受询问,到案后承认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到案经过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赖波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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