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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粉聪”,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应吸毒人员刘某甲的要求,通过微信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6月21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6月23日、2019年6月24日收取200元至300元不等的款项后代其向他人购买毒品冰毒,并容留刘某甲在其承租的位于广宁县南街镇五一社区水圳村出租屋房间内一起以“水过滤”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内附光盘5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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