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蓬莱市**街**号**号楼**单元**号。2014年12月14日因吸毒被蓬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15年2月4日因吸毒被蓬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15年2月9日因吸毒被蓬莱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2月4日因吸毒被蓬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16年2月16日被强制戒毒两年;2018年4月4日因吸毒被蓬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18年4月19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4至5月期间,两次在其位于蓬莱市**街**号**号楼**单元**号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4至5月期间,两次在其位于蓬莱市**街**号**号楼**单元**号家中容留田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3至4月期间,两次在其位于蓬莱市**街**号**号楼**单元**号家中容留迟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4月7日,在其位于蓬莱市**街家中,以700元的价格向迟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沈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琨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于淄博市鲁中戒毒所强制戒毒。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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