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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办**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甲醉酒后,在茅箭区**中路**停车场路口,因停车收费问题与保安王某某发生争执后,沈某甲推了王某某一掌。此后,沈某甲采取躺卧、坐立方式堵在停车场路口,十堰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朱某某,辅警张某某接警后,先期赶赴现场,经现场劝说,沈某甲仍堵在停车场路口。当日21时47分许,人民路派出所民警李某某、辅警周某某增援至现场。四名出警民警及辅警均身穿警服、携带出警装备、驾驶闪烁警灯的警车至现场,由于沈某甲拒不听从现场民警的劝阻离开路口致使来往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民警经劝说无效后对沈某甲进行口头传唤,沈某甲拒不听从,后现场民警及辅警对沈某甲强制传唤,遭到沈某甲的强烈反抗,沈某甲采取抱大腿、踢踹民警李某某的方式,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已取得民警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乙、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办**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87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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