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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妨害公务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沈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昆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会主任,身份证号:530111198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十里**街**号**小区**幢**室。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10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从昆明到寻甸县**镇**村马某某家做客饮酒后,跑到同席的浦某某车上,要求与苏某某、浦某某二人同行搭车回昆明。浦某某驾车行驶至**镇**村大桥路段时,沈某要求停车上厕所,其从车上下来后在地上翻滚,乱打乱踢,苏某某和浦某某劝不住沈某遂打电话报警求助,柯渡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在处警过程中,民警亮明身份后,沈某拒不配合民警处理,在现场辱骂警察,用脚踢打警察,撕扯民警衣服,并将一民警帽子扯下扔在地上,造成三名警察身体不同程度受伤;民警将沈某送往柯渡卫生院的路途中,沈某用脚踢警车侧面的车窗玻璃,并用手撕扯民警衣服,用脚乱踢驾车民警;在柯渡卫生院内,沈某抢夺并摔坏民警正在拍摄的执法记录仪。经鉴定,受伤民警徐建平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处以拘役。结合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拘役四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蕊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及执法记录仪现场视听资料光盘壹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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