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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0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6********,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社居委**组。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9时许,被害人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武某某带领区安全环保局、综治办、徐桥社区联合长丰县环保局双凤分局、双凤供电所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徐桥社区 “胡行苏塑料破碎作坊”等“散乱污”企业实施“两断三清”综合整治。在清理的过程中,“胡行苏塑料破碎作坊”的房东沈某甲试图阻止清理工作并与正在指挥整治工作的武某某发生推搡。沈某甲的儿子被告人沈某某趁武某某不备,一拳打在武某某右侧头部,将武某某打倒在地,造成武某某头部闭合性颅脑损伤,左肘后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归案经过,前科信息查询,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武某某病历、武某某受伤照片执法证,长丰县环保局双凤分局《关于要求对双凤开发区徐桥社区“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整治的函》,合肥市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对双凤经济开发区违法企业实施断电措施的函》,刑事谅解书;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等;4.证人沈某甲、叶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倩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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