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四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绑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镇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中旬,被告人沈某某在徐某某(已判刑)的邀约下,与徐某乙(已判刑)一起加入以刘某某(已判刑)为组织者、领导者,徐某甲、蔡某某(已判刑)、小某某(在逃)为骨干分子,葛某某(已判刑)、彭某某(已判刑)等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该组织的一般成员。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参与了该组织对王某某、刘某某、施某某、温某某的绑架,负责看守人质。
另查明,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QQ群聊天,被人以提供贷款为由,与其干哥莫某某一起诱骗至缅甸**街,后被告人沈某某与徐某甲、徐某乙等将李某某、莫某某关押在“单房”,使用暴力进行殴打、虐待,通过电话逼迫李某某、莫某某向家属索要赎金,被害人莫某某在家属交纳3万元人民币赎金后被释放,李某某因其家属无钱,一直被关押到被缅甸警方解救。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单房等(附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刘某某等人一审刑事判决书、二审刑事裁定书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被害人亲友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及同案刘某某、徐某甲等供述;
6.现场检查、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微信、支付宝等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参与以刘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绑架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施某某、温某某、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沈某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斌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七册、补充材料一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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