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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8********,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均系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村**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4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密市曙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源街路口处时,被高密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沈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92.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人倪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洪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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