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5的小型越野客车,从钟某某冷水镇冷水宾馆驶往冷水镇砂石岭村,沿冷水镇黄金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冷水镇老街道十字路口段时,与由西向东驶入十字路口左转弯向北行驶的邓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警后处理现场时,发现沈某某疑似酒后驾驶,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抽取其人体血液送检。经鉴定,邓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36mg/100ml。经认定,沈某某、邓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于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陕A****5小型越野客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湖北省钟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钟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领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魏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田某某、何某某、郭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钟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钟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及被抽血过程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少虹
检察官助理:金瑞雪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38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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