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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掘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2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2019年12月29日二次退回南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3日,南漳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3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五本”牌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妻子姜某某)由南漳县城关镇姚岗村至南漳县城,行至姚岗村一组路段,与杨某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沈某某、杨某某受伤,二车损坏。沈某某、杨某某在被送往南漳县人民医院救治时,南漳县公安局交通民警到南漳县人民医院对沈某某进行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沈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对其抽取血样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14.81mg/100mL。沈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调查后认定:沈某某承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颅内出血、脑挫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颅骨骨折、上唇全裂创的损伤程度各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上1牙缺损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处警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酒精检测单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证人姜某某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耘

(院印)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沈阳现被监视居住于南漳县九集镇涌泉白马小区,联系电话:1354531****;

2.随案移送刑事诉讼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沈某某认罪认罚光碟一张;

4.随案移送证人名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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