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6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群众,住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9时15分,被告人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沿24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山市宋河镇江关村一组路段时,将路边行人田某某、闻某某撞倒,致田某某、闻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京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含乙醇成份,含量为299.7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京山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与户籍信息;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9张;6.含事故现场、抽血、笔录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沈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沈某某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晓莉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738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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