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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独自驾驶号牌为川CA****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途经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大厦路段,在等红绿灯时坐在驾驶座上睡着,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沈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血样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抽取血样登记表及通知家属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4.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小明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花园**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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