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浙江武义人,住武义县**镇**村**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7月被武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8月被武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被查获并扣留驾驶证,尚未处理。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GUL****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松阳县赤寿乡赤岸村出发,行驶至松阳县古市镇松州路(横街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6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松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的驾驶证属扣留状态,其所提供的驾驶证系伪造的假证。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某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