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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414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同年11月18日,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2****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某某甪直镇鸿达路由西向东行驶,经甫澄路、湖滨路,行驶至三阳高尔夫球场路段,与顾某甲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相撞。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顾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mg/100ml;苏E2****车损价值人民币1400元,无牌二轮电动车车损价值人民币211元。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2.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22时许,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再次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2****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某某甪直镇鸿达路由西向东行驶,经吴淞路,行驶至吴淞路东方大道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mg/100ml。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等;

2.证人顾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视听资料:抓获并提取被告人沈某某血样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部分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部分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此业无正文) 

检  察  员  : 林淑蓉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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